4月21日,盐池县群众法院一审公布宣判吴忠市公有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原党委文牍、董事长张某某,吴忠市公事用车效劳有限公司、吴忠市国顺游历社原司理蒲某行贿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八十万元;被告人蒲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六十万元;已退缴的涉案款元给予充公,延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守法所得元,延续追缴被告人蒲某守法所得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张某某担当吴忠市公有资源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蒲某担当吴忠市国祚盛财产效劳有限公司司理,二人行使职务上的便捷,索要和犯法收受别人财物,并为别人谋图益处,配合行贿金额达.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独自行贿25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某、蒲某身为国度处事人员,行使职务上的便捷,索要和犯法收受别人家当,并为别人谋图益处,行贿数额尤其庞大,其行动已组成行贿罪,且具备索贿情节,照章应从重处分。鉴于其到案后有直爽情节,可照章从轻处分;有伏罪、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分。遂做出上述判定。 原因:宁夏令报客户端 监制:马惠莲编纂:卢震宇 预览时标签不行点收录于合集#个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yy/pgyy/109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