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吴忠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张吉贺受贿一案在红寺堡区法院公开宣判。因受疫情影响,该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进行了宣判。 远程视频庭审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吉贺先后利用其担任中共盐池县委政法委书记、盐池县公安局局长、中共同心县委政法委书记、同心县公安局局长、吴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杨红青等十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万元,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工作调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吉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吉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吉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吉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THEEND 供稿 周莹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uan 介绍宁夏法院 传递法治声音 原标题:《吴忠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张吉贺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4602.html |